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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5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徐伟建与张环琪、丁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建,张环琪,丁国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644号原告:徐伟建,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张环琪,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丁国正,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徐伟建诉被告张环琪、丁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徐伟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徐伟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媛媛书 记 员  韩 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