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7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帅、张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张帅,张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768号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204号。法定代表人:袁惠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行,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帅,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朋,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帅、张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47元,减半收取974元,由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