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丘新兴医院与武汉天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新兴医院,武汉天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412号原告:安丘新兴医院,住所地安丘市昌安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兆廷,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山,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天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号御景名门*栋**层****室。法定代表人:王义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丘新兴医院与被告武汉天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安丘新兴医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丘新兴医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丘新兴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安丘新兴医院负担。审判员 李文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