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恢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和勇、郑润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和勇,郑润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恢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法定代表人:宋小飞,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和勇,男,生于1971年5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郑润琼,女,生于1976年11月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和勇、郑润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9日拍卖被执行人徐和勇所有的德阳市河东区房产。2017年6月20日,买受人吴春雨、XX剑以327140.2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德阳市河东区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春雨、XX剑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吴春雨、XX剑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