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孙永来、黄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来,黄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34号申请执行人孙永来,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黄波,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孙永来申请执行黄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永来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除该案保全阶段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黄波名下坐落于惠州市××湖花园××单元××号,房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房产一处,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