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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南阳市裕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顾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裕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顾小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2283号原告南阳市裕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1幢1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698724392H。法定代表人周建永,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全超,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顾小明,男,成年,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裕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小明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裕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裕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阳市裕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屈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