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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与廖秋菊;唐振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廖秋菊,唐振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569号 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廖秋菊,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唐振峰,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 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秋菊、唐振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 科 审 判 员  罗 诚 人民陪审员  刘忠道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谢玲慧 校对人:谢 玲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