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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建凤与杨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凤,杨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458号申请人:杨建凤,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铷,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美珍,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小萍,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杨建凤与杨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建凤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小萍名下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鸭子塘29号702室房产,并已提供担保人杨建凤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337号3栋1单元702室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建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小萍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鸭子塘29号702室房产;二、查封担保人杨建凤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337号3栋1单元702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