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1民初4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夏喜平、占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喜平,占建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1民初46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优吉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万龙村许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L42YR87。法定代表人:沈国民,经理。被申请人:夏喜平,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申请人:占建英,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申请人湖南省优吉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喜平、占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鄂1121民初4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夏喜平、占建英位于团风县东方丽都1-2-1303号123.11平方米的商品房予以了查封。申请人湖南省优吉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全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夏喜平、占建英位于团风县东方丽都1-2-1303号123.11平方米商品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慕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