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3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姚利学与孙昆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利学,孙昆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3民初230号原告:姚利学,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孙昆明,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原告姚利学与被告孙昆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姚利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利学与被告孙昆明就双方的纠纷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利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姚利学负担。审判员 吴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