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吕良吉、吕良巧等与杨清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良吉,吕良巧,杨清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1829号原告吕良吉,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吕良巧,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福良,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清国,男,194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杨鹏飞,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良吉、吕良巧与被告杨清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良吉、吕良巧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吕良吉、吕良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良吉、吕良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吕良吉、吕良巧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林荣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彩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