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谭春英与东莞市虎门芙蓉沐足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春英,东莞市虎门芙蓉沐足阁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953号原告:谭春英,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东莞市虎门芙蓉沐足阁。住所地:广东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86820180H。投资人:黄桥芳,女,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江红,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谭春英诉被告东莞市虎门芙蓉沐足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欧泽林人民陪审员 房嘉敏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超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