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钟正、曾攀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州市人民法院,钟正,曾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彭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回龙东路85号。法定代表人:曾耀林,职务:院长。被执行人:钟正,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曾攀,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2刑初5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钟正罚金2000元、曾攀罚金1000元。执行中查明,对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钟正、曾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钟正、曾攀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2刑初5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关于钟正罚金2000元、曾攀罚金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