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倪海军申请执行凤益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海军,凤益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66号申请执行人:倪海军。委托代理人:周志宏。被执行人:凤益子。申请执行人倪海军与被执行人凤益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5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倪海军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0000元以及利息1000元。本院已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受理费625元以及本案执行费224元由被执行人凤益子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6月14日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凤益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浦东新区航头镇营业���*****账户存款21849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凤益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浦东新区航头镇营业所*****账户存款21849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凤益子银行存款218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