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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执3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陈塘庄支行、吴金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陈塘庄支行,吴金链,李静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39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陈塘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80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王迪,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该银行职员。被执行人:吴金链,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李静荣,女,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陈塘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承建、周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15)西民三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吴金链、李静荣给付280850.78元并负担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社保均���暂停缴费或无记录,被执行人吴金链名下有一套房屋,本院依法查封,申请人表示暂不要求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申请人暂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终结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文 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