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逄书林与沈阳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书林,沈阳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098号原告:逄书林,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满融村满融路1号,注册号912101025553450885。原告逄书林诉被告沈阳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逄书林在本院限期补交案件受理费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违反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逄书林承担。审 判 长 荆 彤人民陪审员 黄 进人民陪审员 雷璐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彤彤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