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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1096号起诉人: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内。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祥云,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2017年6月23日,本院收到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92429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3日,原、被告签订《消防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西昌市中所村拆迁安置八标段消防工程,2014年12月12日,该工程验收合格,2016年8月30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对账,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现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西昌市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炳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