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杨荣霞、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霞,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廊坊市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矫新环,李航,初华杰,青岛海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杨荣霞被执行人: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矫新环,董事长。被执行人:廊坊市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矫新环,董事长。被执行人:矫新环被执行人:李航被执行人:初华杰被执行人:青岛海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矫新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青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荣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228359.4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将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阶段性终结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王熙中审判员 徐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树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