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1执11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张世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张世宝,张晓红,张永为,张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1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负责人:李保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世宝,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晓红,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永为,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世国,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世宝、张晓红、张永为、张世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世宝、张晓红、张永为、张世国所有的银行存款9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鹿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