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4996高祥贵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祥贵,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4996号原告:高祥贵,女,198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王军,男,1979年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高祥贵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祥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军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祥贵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王军陆续向高祥贵借款。有时转账,有时现金,有时按被告的要求汇款至第三方账户。2016年8月9日王军向高祥贵出具借条一份,金额150000元。因王军未能及时归还,导致诉讼。被告王军未作答辩。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高祥贵与王军于2016年6月相识并恋爱,期间王军以工作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高祥贵借款。高祥贵通过转账、现金或按王军的要求汇款至第三方账户等方式支付借款。2016年8月9日王军向高祥贵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到高祥贵人民币150000元。因王军未能及时归还,且2017年5月分手后双方未见面,导致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交易记录、手机短信、通话录音、庭审笔录等佐证。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军向原告高祥贵借款150000元,该事实有借条、银行交易记录、手机短信、通话录音、庭审笔录等佐证,事实清楚。被告王军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对本案抗辩权利的放弃。故被告王军结欠原告高祥贵借��150000元的事实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王军归还借款150000元,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军应归还原告高祥贵借款人民币1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账号46×××84)。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王军负担。该费原告高祥贵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一并给付原告高祥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袁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天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