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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玉行与郭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行,郭延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455号原告:赵玉行,男,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被告:郭延杰,男,1983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原告赵玉行与被告郭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赵玉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玉行负担。审 判 长  王敬坤审 判 员  杨 佩人民陪审员  黄守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申桃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