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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0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高磊、乔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高磊,乔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731号申请执行人:刘高磊,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乔华,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高磊与被执行人乔华侵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82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