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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绿洲果树研究所与齐共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绿洲果树研究所,齐共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479号原告: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绿洲果树研究所。住所地:沂源县城宝丰路西首。个体工商户经营人:邓淑俊,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城鲁山路东苑小区。被告:齐共涛,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绿洲果树研究所与被告齐共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绿洲果树研究所以双方和解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绿洲果树研究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绿洲果树研究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财产保全费200.00元,由原告黄吉军负担。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亓权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