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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4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4民初125号原告:高某某,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西林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佳木斯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原告女儿),女,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永安社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西区。法定代表人:董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行政经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审判员  郭玺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丛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