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1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长治市郊区新宇铸墙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市郊区新宇铸墙科技有限公司,长治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11执43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郊区新宇铸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郊区马厂镇临漳村,法定代表人:支晓珍。被执行人长治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长治市高新区史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曾云鹰。本院在执行长治市郊区新宇铸墙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治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产歇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对长治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缴纳的案件款14174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再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郊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晋萍人民陪审员 李树保人民陪审员 秦福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卫跃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