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终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姚明义与被上诉人程兆鹏、程兆雷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明义,程兆鹏,程兆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1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明义,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石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昇,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兆鹏,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石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兆雷,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石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明义因与被上诉人程兆鹏、程兆雷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民初第7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明义涉嫌寻衅滋事罪,大石桥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该案是否终结应予查明。上诉人姚明义之行为与程广忱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予查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民初第77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6元退回上诉人姚明义。审判长 盖世非审判员 赵 群审判员 鲍世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那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