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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钦东与被执行人孙有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钦东,孙有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70号申请执行人朱钦东,男,1961年3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孙有钢,男,1979年6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朱钦东与被执行人孙有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50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孙有钢归还原告朱钦东借款本金89.6万元,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31万元,余款58.6万元自2017年起于每年12月31日前归还10万元直至款还清时止,利息由双方自行结算;如被告孙有钢不能按期履行,原告朱钦东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履行款项,同时被告孙有钢应自2013年1月起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朱钦东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0元,减半收取638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9400元,由被告孙有钢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朱钦东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有钢服刑才回来,现无工作,无存款,无房产;该案已从被执行人孙有钢申请执行卓凡车业兑现款中提取执行款100000元;申请人已于2017年6月26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财产查控告知书、申请书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赵 成审判员  章跃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