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泽伦与冯永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伦,冯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72号申请执行人张泽伦,男,生于1972年2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冯永德,男,生于1969年9月28日,住重庆市江津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案款50900元及利息,执行费65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0元。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法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账户金额18.45元),经国土部门及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由于暂无执行条件,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克 中执行员 李 沅 林执行员 陆 世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陈铱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