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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靳家村村民委员会平东组与被告吴奇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靳家村村民委员会平东组,吴奇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621号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靳家村村民委员会平东组。负责人:黄军良,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奇利,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靳家村村民委员会平东组与被告吴奇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靳家村村民委员会平东组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靳家村村民委员会平东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靳家村村民委员会平东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靳家村村民委员会平东组自愿负担。审判员  亓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