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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国根与西安市国土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根,西安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922号原告王国根,男。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东亮,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惠少晖,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根诉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王国根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根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根负担。审 判 长  王玲莉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张亚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