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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3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叶华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华国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3刑初25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华国,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2日被羁押,同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华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华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8月22日13时许,事主方云峰停放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河南工业区润和超市门口的现代伊兰特小轿车(粤S×××××号牌)被盗走。次日,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叶华国在遂溪县洋青镇棉花塘村路口,以6000元价格向叶华珍(在逃,另案处理)购买一辆悬挂“粤G×××××”(假牌)现代伊兰特小轿车。2017年2月12日15时许,遂溪县公安局民警在遂溪县洋青镇交警中队甘蔗站,查获被告人叶华国驾驶的“粤G×××××”号牌小轿车。经检验,该车的发动机号码G4GA6B481047,属于失主方云峰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于2017年2月的价格为人民币1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华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登记机动车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被盗抢汽车信息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痕迹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失主方云峰的陈述;被告人叶华国的供述、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华国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而予以收购,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华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叶华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叶华国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华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文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美虹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