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熊玉玲与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异议案3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水市钟山开发区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异38号案外人熊玉玲,女,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申请执行人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路。法定代表人黄淞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钟山东路*号钢城花园****栋。法定代表人何劲,系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执行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熊玉玲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被查封的钢城花园一组团六栋1单元×号房系其购买,不应当被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中,熊玉玲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熊玉玲自愿撤回异议的行为,系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熊玉玲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德刚审 判 员  文 勇代理审判员  杨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兆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