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2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风保、邢玉珍与吴永强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风保,邢玉珍,吴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吴风保,男,193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镇吴大村吴大西。申请执行人:邢玉珍,女,194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永强,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住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镇吴大村吴大西。本院在执行吴风保、邢玉珍与吴永强赡养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1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2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17年6月5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