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管凤先、李爱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凤先,李爱国,周志钢,周有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凤先,女,汉族,1973年7月22日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建企,男,汉族,1954年10月5日生,住林州市。系林州市城郊乡付水洼村申水洼自然村委会推荐。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国,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平,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志钢,男,汉族,1975年4月13日生,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有全,男,汉族,1960年12月16日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昌,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周有全和周志刚共同委托。上诉人管凤先、李爱国、周志钢因与被上诉人周有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爱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7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管凤先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25元,不再缴纳。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双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