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雷方与胡文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方,胡文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515号原告:雷方,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被告:胡文雄,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雷方(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胡文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78元,减半收取计6889元,由原告雷方负担。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