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孟祥飞与胡斌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飞,胡斌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840号原告:孟祥飞,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莱西市。被告:胡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飞与被告胡斌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被告胡斌对原告孟祥飞起诉其姓名提出异议,认为主体错误。经本院审查被告胡斌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其中载明被告胡斌的姓名应为“胡彦峰”,原告孟祥飞的起诉依法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祥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孟祥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万忠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臧永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