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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娄永胜与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永胜,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395号原告:娄永胜,汉族,1974年3月11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楠,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石林南路南苑小区19号。法定代表人:张树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伟,云南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娄永胜与被告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永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永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78元,减半收取计3389元,由原告娄永胜负担。审判员  李子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