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简智荣、简达洪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智荣,简达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524号申请执行人:简智荣,男,2009年4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理人:林某(系原告母亲),女,1985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简达洪,男,1984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简智荣与被执行人简达洪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简智荣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7000元。本院多次派员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调查、执行及向车管、房管部门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简达洪财产。经查明:简达洪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27000元暂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