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恢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冯平、谭付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平,谭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472号申请执行人冯平,男,生于1963年8月23日,汉族。被执行人谭付华,男,生于1955年9月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冯平、高炳林等人与谭付华、谭付松、谭付祥、谭付俊借款纠纷系列案中,被执行人及代理律师李光才与债权人代表、债权人协商一致同意以资抵债,并实行自由选择组合。给未参与自由组合以资抵债的债权人按分配比例留足了相应的财产,预留的资产由法院拍卖后处理。2017年1月5日,债权人代表与四被执行人及代理律师达成了以资抵债的协议:四被执行人所有的仁寿县××州路欧洲映像二期房地产(门市及营业房、车库),监证号0207279、0207280号等共计12080.89平方米,作价83609555元抵偿债权人的借款83609555元;四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共同委托胡玉英办理资产转移、变更登记、以资抵债等手续;抵偿的资产转移、变更产生的税、费由债权人自行负担。被执行人谭付祥、伍茂文位于欧洲街××楼××号[仁国用(2014)第99512号、监证:0207239、0207240]的营业房262.72平方米作价2101760元抵偿申请人冯平(债权250000元)的债务共计250000元。取得营业房面积31.24平方米,占该产权比例11.8%。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申请人的中止执行申请书,本案未履行部分,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仁寿民初字第2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代开智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