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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抚顺汉唐经贸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抚顺汉唐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催15号申请人:抚顺汉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抚区东富平路11号楼4单元103号。法定代表人:李晓云,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抚顺汉唐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抚顺汉唐经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50005323449145,票面金额68310.13元,出票人常州常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振声暖通管业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抚顺汉唐经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抚顺汉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新审 判 员  张佳寅代理审判员  张洪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