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邓旭刚、重庆双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芬,岳某,邓旭刚,重庆双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5执5号申请执行人:李正芬,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现住贵州省德江县。申请执行人:岳某,女,2007年1月19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现住贵州省德江县。法定代理人:岳某某,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现住贵州省德江县。系岳某之父。被执行人:邓旭刚,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重庆双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李江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正芬、岳某与邓旭刚、重庆双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旭刚履行了义务款33400元,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双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38.41元。另查明,二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先勇审判员 周 江审判员 彭丽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