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某、梅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梅某,砀山鑫航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104号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被申请人梅某,男,汉族,1962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苏州市砀山县。被申请人砀山鑫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安徽省苏州市砀山县官庄镇官庄村站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姚海廷,职务经理。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梅某驾驶的砀山鑫航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皖L×××××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意见,为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梅某驾驶的砀山鑫航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皖L×××××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车辆苏K×××××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申请人张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