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4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钊铭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钊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民特8号申请人:郭钊铭,男,汉族,生于2009年10月21日,住河南省镇平县。法定代表人:郭洪臣,男,汉族,生于1945年9月3日,住址同上,系郭钊铭祖父。委托代理人:郭明安,镇平曲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郭钊铭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郭钊铭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郭合龙系父子关系。2009年10月25日,申请人母亲魏彦瑞死亡。2011年1月,郭合龙将申请人遗弃外出,至今音讯全无。申请人现随祖父郭洪臣生活,故申请郭合龙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郭合龙,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镇白杨树村老郭庄,系申请人郭钊铭的父亲。郭合龙于2011年1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郭钊铭申请宣告郭合龙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在镇平县人民法院、卢医人民法庭公告栏及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郭合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郭合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郭合龙于2011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找及本院发出寻找郭合龙的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应当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郭钊铭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郭合龙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郭合龙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慕宏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