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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廖天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天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保8号申请执行人廖天富,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广西鹿寨鹿都贸易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鹿寨县(对亭公路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鹿寨鹿都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200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广西鹿寨鹿都贸易有限公司相当于4200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广西鹿寨鹿都贸易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辉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茂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