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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XX筠诉被告杨枢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筠,杨枢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2民初658号原告:XX筠,男。被告:杨枢章,男。原告XX筠诉被告杨枢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枢章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杨枢章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43620.00元。事实及理由:2014年9月初,被告杨枢章在原告处借款40000.00元,约定月息3%,借款期限为同年年底。到期后被告除结付了当年利息外,未归还借款本金。之后被告杨枢章一再拖延,2016年4月4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58000.00元借条1张,定于同年4月15日偿还。至同年12月29日,被告除偿还原告23000.00元本金之外,现被告共计欠原告本金35000.00元及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利息按2%计算合计8620.00元,本息合计43620.00元。现依法提起诉讼,望及时判决。被告杨枢章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XX筠与被告杨枢章系熟人关系。2014年9月初被告杨枢章以其女婿姜某某急需工程周转资金为由在原告XX筠处借现金40000.00元,约定同年年底前偿还,月利息3%。到期后,被告杨枢章向原告结付了约定的利息后,未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016年4月4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杨枢章重新向原告XX筠出具借条1张,内容为:“今借到XX筠人民币伍万捌仟元(58000.00元),4月15日(2016年)前付清。”被告杨枢章在借条上签字,同时将自己电话号码及身份证号码在借条上注明。该58000.00元包含本金40000.00元及2015年1—12月及2016年1—3月利息(按3%月息计算)18000.00元。到期后被告杨枢章未清偿。2016年6月经原告催收,被告杨枢章清偿本金23000.00元,同年12月29日被告杨枢章及其妻刘荣华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1份,内容为:“借XX筠的钱,在2017年1月10日还清,如不还,用房抵押,请相信我们一次。”之后被告杨枢章及其妻刘荣华一直外出,与原告方失去联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原告XX筠按约定向被告杨枢章提供了40000.00元借款本金,被告杨枢章除归还部分利息及本金外,并未归还全部本金,故原告XX筠要求被告杨枢章偿还借款本金29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XX筠要求被告杨枢章归还借款利息86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2016年4月4日,被告杨枢章向原告XX筠出具的58000.00元欠条中,40000.00元系借款本金,18000.00元系按月利息3%计算(2015年1—12月及2016年1—3月)共计15个月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本院应支持其中按月利息2%计算15个月利息即12000.00元。故本息合计52000.00元。2016年6月被告杨枢章偿还原告XX筠借款本金23000.00元,故被告杨枢章尚欠原告XX筠借款本金29000.00元。经计算,截止2017年2月底(原告XX筠主张的利息计算截止时间)按月利息2%计算被告杨枢章共计欠原告XX筠利息9895.00元,其中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6月30日以520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为2255.00元,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底以290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为7640.00元。本息合计3889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二款(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枢章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XX筠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9895.00元,本息合计38895.00元;二、驳回原告XX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是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1.00元,由被告杨枢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丛根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人民陪审员  龚俊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