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行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迟宗森与胶州市胶西镇人民政府、胶州市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宗森,胶州市胶西镇人民政府,胶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行初93号原告迟宗森。委托代理人王东栋,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胶西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春云,镇长。被告胶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友玉,市长。委托代理人王红玉,胶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桂贤,胶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宗森诉被告胶州市胶西镇人民政府、胶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中,因原告所诉行为系胶州市胶西镇人民政府作出,原告以其所诉胶州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有误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迟宗森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迟宗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迟宗森负担。审判长 刘 英审判员 徐奎浩审判员 孙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洪峰书记员 石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