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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威盛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张维吉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威盛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张维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威盛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原赵戈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林,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维吉,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再审申请人山东威盛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维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7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山东威盛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张传毅审判员 公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世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