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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朱振华、祁竞磊敲诈勒索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华,祁竞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刑初347号自诉人朱振华,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代理人赵丽丽,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婷,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祁竞磊,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自诉人朱振华以被告人祁竞磊犯敲诈勒索罪为由,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朱振华控诉被告人祁竞磊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经本院说服,自诉人朱振华坚持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朱振华对被告人祁竞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曹  咏人民陪审员 孙 长 河人民陪审员 张 玉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进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