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石超与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石超,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77号申请执行人董石超,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宋海英,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董石超与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给付申请执行人11295元,案件受理费82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