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5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鲁子国申请执行许增、罗体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子国,许增,罗体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鲁子国,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弥渡县。被执行人许增,男,1984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弥渡县。被执行人罗体美,女,1991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弥渡县。关于鲁子国诉许增、罗体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鲁子国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440元(含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应交执行费540元。本案经过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来源,而欠债较多,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伟 来源:百度搜索“”